关于废止《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以及调整《鼓楼区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贫困残疾人补贴金发放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鼓残发〔2016〕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94号)和《关于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宁民福〔2016〕143号)文件要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项补贴”)须统一制度名称、明确补贴对象、明确补贴标准;同时取消相关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残疾人重残补助、残疾人护理补贴、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相关补贴。
为此,我区于2014年3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鼓残发〔2014〕3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废止。
同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鼓楼区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贫困残疾人补贴金发放办法》(鼓残发〔2014〕4号)中与上述“两项补贴”相关的重复部分内容。
望遵照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30日